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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2025年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江南体育全站    发布时间:2025-04-07 01:12:45

产品简介

  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落实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962万元,资金登记使用率达95%以上,补贴各类农机具750台(套)以上,受益农户591户以上。

  (一)实施内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一是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是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三)补助环节和方式。2025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等专用机具、大马力机械和创新型特色机械,大力推广现代种养业和智慧农业发展急需的成套设施装备。支持将粮油作物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所需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试点,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着力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或退出补贴范围。安排特殊的比例资金用于报废更新补贴。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考虑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基础资源因素(75%)、任务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等测算分配。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对粮食主产区等予以适当倾斜。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发布实施规定。公布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 APP 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或银行卡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结合实际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自行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全方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要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好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抽查核验比例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执行,办理服务系统根据补贴额设置非重点机具范围,补贴额1000 元(不含)以下的为非重点机具。对成套设施装备,鼓励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合乎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委托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或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做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组织协调。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市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对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提升办理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三)推进信息公开。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违规监管。认真执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号),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

  (五)提高实施效率。开展补贴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政策实施延伸绩效考核,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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